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内燃机汽车(参见定义:2.0.1、2.0.2、2.0.3),不适用于电动汽车。因此,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按本标准执行。
三、预留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汽车库、停车场,同样应按本标准预留相关要求的建设安装条件。
一、分散充电设施的概念:分散充电设施,是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2.0.1)
二、分散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停车位分布进行规划,并应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第3.0.2规定: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2、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10%;
3、既有停车位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三、分散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四、分散充电设施的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3.0.4)
五、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6.1.1)
六、分散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的有关规定。(6.1.2)
七、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6.1.3)
除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外,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5)
1、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一、除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外,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6.1.5)
2、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6.1.7)3、室外分散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6.1.8)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1、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不同的概念,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防火分区面积仍适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5.1章规定。
2、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单元内,设置有分散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注:即使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本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一、汽车库内人员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6.0.6规定: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6.0.6)
二、安全疏散距离应为行走直线距离:疏散距离应为行走直线距离,当计算车库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时,通常不考虑停靠车辆等障碍物的影响,但对于车库内隔墙等情况,需要考虑墙体遮挡的影响,要按其中的折线距离计算。
1、防火卷帘采用“两步降落”的控制方式,以确保人员在卷帘下降到底前,完成人员的安全疏散。
“两步降落”控制方式: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
2、为进一步确保安全,可假设防火卷帘为实体墙,以此计算最不利疏散区域,在直线疏散路径方向适当设置疏散门(防火门),以利人员疏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分隔水幕基本不会影响人员疏散)。
3、通过以上方式,配套合理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尽量减少防火单元分隔后对人员安全疏散的影响。
1、泡沫-水喷淋系统,适应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和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的室内场所,因此,对于仅供电动汽车停靠的防火单元或防火分区,无实质意义。2、对于停放内燃机汽车(或内燃机汽车与电动汽车混合停放)的汽车库,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7.2.3条规定,确定是否设置泡沫-水喷淋系统。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或防火单元,防火卷帘、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均可作为防烟分区的有效分隔措施。
1、设置有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应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2、宜设置ABC干粉灭火器,也可以适当补充洁净气体灭火器;
4、应慎重采用水基型灭火器,这类场所主要考虑扑救充电设施,如采用水基型灭火器,必须是能扑救带电火灾的的水基型灭火器。注:电动汽车特别是动力电池发生火灾后,灭火器有效扑灭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灭火器的配置主要考虑扑救充电设施,涉及A类固体火灾和E类带电火灾,建议选用干粉灭火器,慎重采用水基型灭火器。
用于防火单元分隔的防火卷帘,其设置应满足《建规》6.5.3的规定(但不受6.5.3第1款的约束),具体要求如下: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3、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4、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5、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