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含代管)各有关单位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桩建设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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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7625.6-2003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能的充电机。若无特别说明,本规范所指充电机均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在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并将10(20)kV变换为380V电压的供电设施的总称。
4.0.1充电站及充电桩的规划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4.0.2充电站及充电桩的规划设计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
4.0.3充电站、充电桩的规划、选址,应与配电网现状和近远期规划相结合,与配电网的供电能力相适应。
4.0.4充电站及充电桩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5.1.1充电站主要由行车道、充电区、配电装置、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公共充电站还应包括营业场所。
充电车位为8个及以上的充电站,宜按充电站车位的75%服务于小型电动汽车、25%服务于大中型电动汽车配置。
7.1.1充电站的选址应结合城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与配电网现状和近远期规划相密切结合,以充电站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电网对充电站电能质量控制的要求。
7.1.2充电站应便于供电电源的取得,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公共充电站应选择在进出车便利的场所。宜选择在城市次干道路旁,不宜选择在支路和交叉道路路口附近。充电站进出口宜与城市次干道路相连。
7.1.4当电动电力工程抢修车、电动供电营销车数量较多时,宜设置专用充电站,专用充电站宜设置在供电部门维修基地等附近。
7.1.6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7.1.7充电站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满足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7.1.8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风向的下风侧。
7.1.9充电站不应设在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的功能用房不应与上述场所贴邻。
7.2.1交流充电桩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直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电池组提供小容量直流电能。
7.2.2充电桩宜设在停车场内,根据当地电动汽车发展规划,按照停车位设置一定比例的充电桩。宜优先在供电营业场所停车场设置充电桩。
b)充电区的入口和出口至少应有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附设电动汽车等候充电的停车道,便于电动汽车进出。
c)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转弯半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坡向站外。
a)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调试。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B 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和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b)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充电机、监控装置等,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且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便于运输和安装。
d)当受到建设场地限制时,低压开关柜与充电机可安装在同一房间。或变压器与低压开关柜设置在同一房间,变压器应选用干式,且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
e)当受到建设场地限制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适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
c)充电机两路或多路交流输入电源,应均衡接入充电机高频开关电源模块,以实现12脉波或更高次脉波整流方式。
a)充电机技术参数参见Q/CSG 11516.3-2010《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技术规范》。
b)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参见Q/CSG 11516.4-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规范》。
根据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电监安全[2008]2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中关于电力用户性质的划分标准。按照充电装置在经济社会中占有的重要程度,划分为下列两类电力用户。
a)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响,或中断供电将对社会公共交通产生较大影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社会公共次序严重混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充电站属二级电力用户。
8.3.1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宜由两回路高压供电电源供电,两回路高压供电电源宜引自不同的变电站,也可引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每回供电线%负荷的供电能力。
8.3.3用电设备在100kW以上充电站应采用10(20)kV电压等级供电。用电设备的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充电站,可采用380V电压等级供电。
9.1主要电气设备的选择9.1.1主要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认证标志。
d)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二级电力用户充电站,当其中任意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后,剩余的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二级用电负荷的用电。
e)变压器宜选用整流变压器,以减小谐波对公用电网的影响。绕组结线。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移相式变压器。
b)高压配电装置宜采用组合电器开关柜。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kVA及以下,变压器回路宜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kVA以上、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kVA以上,变压器回路应选用带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单元。
9.2.110kV(20kV)宜采用单母线接线V宜采用单母线采用整流变压器时,充电机的两回低压线路应分别接入整流变压器低压两个绕组系统。其他三相用电设备应均衡分配在整流变压器低压侧两个绕组,照明等单相用电设备应接于星形结线绕组侧,各单相负荷应均衡设置。
9.2.3变压器星形二次绕组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S接地系统,变压器三角形二次绕组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IT接地系统。
9.2.4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并具有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不宜设置失(低)压脱扣装置。
9.3.2向充电桩供电的低压断路器应具有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9.3.8在已建成停车场设置的充电桩时,应对配电站现有变压器进行容量校验,对配电装置进行校核。
9.4.2高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低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照明及插座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9.4.4低压接地系统为TN-S时,宜选用五芯电缆,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低压接地系统为IT时,可选用带PE保护线用于三相用电设备的电力电缆,其外护套宜采用钢带铠装类。用于单相负荷及直流负荷的单芯电缆,其外护套不应采用导磁性材料铠装。
9.4.6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校验线路允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
9.4.7为便于低压供电线路引入、引出充电桩,低压线向成组布置的交流充电桩供电的低压电缆总长度应保证电缆线路正常泄露电流不使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发生误动作。
9.4.9单芯电缆不宜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根穿管时,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
10.1.2用电设备电压偏差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10.2.1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10.2.3用户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超过GB/T 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10.2.4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满足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和GB/Z 17625.6-2003《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中的规定。
11.2.1监控系统的功能:对充电机、配电设备、谐波监测、视频监视、火灾自动报警及站内其他设备的状态、参数配置、充电过程实时等信息进行集成,组成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
充电站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站内监控系统的需要。其容量宜按3kVA冗余配置。11.4其他
充电站监控内容与要求详见Q/CSG 11516.7-2010《电动汽车充电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13.1.1充电站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L/T 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的有关规定。
13.1.2独立建设的充电站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如与其他建筑物共同建设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性质并经计算确定其防雷级别。
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宜共用一套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
14.1.1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参见GB/T 50063-200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和DL/T 5137-2008《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14.1.2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配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准确度要求参见GB/T 50063-200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和DL/T 5137-2008《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15.1.6电缆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以及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板的孔洞在线路敷设完毕后,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15.1.7充电站防治白蚁的措施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15.3.3所有标识的颜色代码、尺寸、内容等应符合Q/CSG 10001-2004《变电站安键环设施标准》相关要求。
16.1.2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16.1.3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上述场所的门宜采用甲级防火门。
16.1.4充电站应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的措施,以及防止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16.1.6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排水措施。16.1.7当配电室、监控室、充电机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的两端。
16.1.8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16.2.2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16.2.3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内的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在进出风口宜加装空气过滤器。
16.2.5配电室、变压器室、监控室、充电机室内,不应有与电气设备运行无关的管道和线℃范围内,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宜超过5℃;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75%之间,在任何情况下无凝露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