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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一女子拿着喝完的空瓶结账时被收银员告知先喝再付款的行为属于盗窃,要求女子十倍罚款。
程女士接女儿放学后为了准备晚饭就带着女儿前往附近的超市进行购物。6岁的孩子正是最调皮的时候,看到货架上摆满了各种各样的零食开心的手舞足蹈,随即拉着程女士就跑向零食区。
但工作一天的程女士不想托着疲惫的身体长时间逛街,就告诉女儿她要去买点肉和蔬菜让她自己在零食区挑选几袋想吃的零食,并叮嘱不能买太多而且一定要放在购物袋里不能揣在兜里。
之后便去挑选食材,没过多久女儿便推着装满零食的购物车来到了程女士旁边,看到女儿又买了这么多零食后刚想说两句,就看到女儿手上还拿着一个空的饮料瓶,便询问饮料瓶的来历。原来是女儿因口渴随手拿了一瓶饮料打开并喝了几口,程女士继续追问总共开了几瓶,得到女儿只开了一瓶的答复后,心想待会结账时跟收银员解释好就没什么问题。并在教育几句后便拉着女儿前往收银处。
结账时程女士主动告诉收银员女儿打开饮料一事并向收银员出示饮料瓶,谁知收银员王某表示没有结账就表明饮料还是超市的财产,擅自打开属于盗窃行为,并指着超市墙上贴的“偷一罚十”的告示,要求程女士十倍罚款。程女士表示孩子调皮加上口渴就先喝了几口,而且自己也没有藏着掖着而是主动告知收银员,也没有以孩子为由逃避付款,只是提前打开喝了就扣上盗窃的帽子,认为超市的做法实在令人气愤。
但王某依然坚持认为程女士女儿的行为就是盗窃,应当按照超市公示的要求十倍罚款,如果不罚款就不放她们离开。其它收银员也表示,超市一直以来都是这个规矩,如果每个人来超市都像你们一样先打开再结账那超市还怎么经营,况且谁知道你们是不是只喝了一瓶。一瓶饮料也就5块十倍也就50钱也不多给完钱回家多好,因为你们耽误其他人结账也不厚道。
程女士表示虽然自己的女儿没有付款先打开饮料确实不太好,但自己又没说不付款,而且超市也有监控如果怀疑我们多拿可以去查监控,但十倍罚款是绝对不可能,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孩子面前要分清对错。有网友表示支持刘女士的做法,超市“偷一罚十”是霸王条款没有依据,只要没有将瓶子拿出超市就不算盗窃。但也有网友表是先付款是超市既定的规则,是刘女士没有教育好女儿有错在。1、没有付款就打开商品的行为是否违法?《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超市将商品摆放在货架上并粘贴价格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要约行为,顾客拿取商品的行为属于承诺,因此只要顾客拿取商品买卖合同就成立,买卖双方就受到合同的约束,即超市需要卖商品而顾客需要付款。
但合同没有约定顾客怎么履行,也就是顾客可以微信付款也可以先进付款或者只要超市同意以物换物也可以。付款的时间上可以是当场付款也可以在征得超市同意后先赊账后付款,但只要履行付款义务就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只要程女士没有将饮料带出超市外并且履行付款义务就不算违约,只是现实中我们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思想比较严重,通常认为超市购物应该付款后再打开。
2、超市主张的盗窃罪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产变为自己占有。其中最重要的是非法占有目的,但本案中程女士得知女儿打开饮料后,主动向收银员说明情况并表示付款,说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成立盗窃罪。
3、超市“偷一陪十”的告示是否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超市张贴的“偷一罚十”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益,况且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才有处罚权利,超市作为个体工商户没有罚款权利。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